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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两江新区 促进科技创新发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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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0-06-30 1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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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为进一步提高重庆两江新区科技创新水平,聚集科技型企业,结合两江新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在两江新区注册、经营、纳税的科技型企业或机构及符合重庆市、两江新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导向的企业。 第一条【鼓励类产业扶持】对在两江新区设立,主营业务符合国家西部大开发鼓励类产业目录规定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条【项目落户奖励】对新引进的在科技创新领域具有引领作用的科技型企业、高新
重庆两江新区 促进科技创新发展办法
【概要】为进一步提高重庆两江新区科技创新水平,聚集科技型企业,结合两江新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在两江新区注册、经营、纳税的科技型企业或机构及符合重庆市、两江新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导向的企业。 第一条【鼓励类产业扶持】对在两江新区设立,主营业务符合国家西部大开发鼓励类产业目录规定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条【项目落户奖励】对新引进的在科技创新领域具有引领作用的科技型企业、高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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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高重庆两江新区科技创新水平,聚集科技型企业,结合两江新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在两江新区注册、经营、纳税的科技型企业或机构及符合重庆市、两江新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导向的企业。
第一条 【鼓励类产业扶持】对在两江新区设立,主营业务符合国家西部大开发鼓励类产业目录规定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条 【项目落户奖励】对新引进的在科技创新领域具有引领作用的科技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及符合重庆市、两江新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导向的企业,其中外资企业,自设立之日起一年内实缴注册资本200万美元(含)以上,且按约定时间投产,经两江新区管委会认定,按照1美元扶持0.1元人民币的标准给予最高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设立的内资企业,自设立之日起一年内实缴注册资本达到15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且按约定时间投产,经两江新区管委会认定,按照实缴注册资本金1%的标准给予最高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中国科学院(工程院)院士以及相同层次的国外科学院(工程院)院士等高层次人才带项目、带技术、带资金到新区创办科技型企业,并租用政府建设或运营的载体作为办公场所,经两江新区管委会认定,所租赁载体的租金前3年按照“先缴纳后扶持”的形式予以全额扶持,原则上享受租金扶持的载体建筑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同时,按照10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装修补贴。
第三条 【经济贡献奖励】对当年新引进的重点科技型企业,经两江新区管委会认定,从设立年度起,前三年按照对两江新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100%予以奖励,后三年按照对两江新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50%予以奖励。
第四条 【高端人才奖励】对当年新引进的科技型企业,自设立年度起至第5年,对工资薪金所得(不含股票期权行权所得)20万元以上的企业高管和高技术人才(最多不得超过公司缴纳社保总人数的10%),按其工资薪金所得(不含股票期权行权所得)对两江新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100%给予奖励,奖励资金通过人才专项资金直接划入个人账户。另在人才公寓、安家补助、子女教育、医疗保险等方面享受支持。
高层次人才在两江新区科技型企业或研发机构取得股权分红或股权转让收益的,按其股权分红或股权转让收益所得对两江新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50%给予财政补助。
符合本条规定的高端人才,其家属(含按规定随迁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优先办理两江新区常住户口调动手续;协助推荐其配偶就业;按就近原则安排其未成年子女入学。
第五条 【科技研发扶持】世界500强企业、国内外行业领先的大企业集团、知名高校、国家重点科研院所等来区新注册设立的新型产业(技术)研究院,科研人员达到50人以上,且按约定时间开工运营,经两江新区管委会认定,前3年每年可最高给予1000万元的研发及运营经费扶持。对为两江新区战略性新兴产业提供重要技术支撑或取得全球领先研究成果的新型产业(技术)研究院,科研人员达到200人左右的,第4年至第5年每年可最高给予2000万元的研发及运营经费扶持。
在新区注册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企业在国(境)外设立独立法人资格研发、市场等机构,其研发项目为企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撑,研发成果在区内产业化的,按照前期费用投入30%的比例给予扶持,其中研发机构最高给予300万元资金扶持,市场机构最高给予100万元资金扶持。
对由两江新区龙头企业、国家级或市级重点研发机构主导新建、具有行业影响力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或行业协会,经两江新区管委会认定,给予每年50万元的运营经费扶持。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牵头单位,给予一次性300万元扶持。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一次性奖励40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一次性奖励150万元。对新认定的市级产业技术创新研究院、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市级协同创新中心、国际科技合作基地按照市级奖励金额的100%给予配套奖励。对获得奖励后又被认定为更高级别创新平台的,给予相应差额奖励。
对通过两江新区管委会推荐并获得国家科技创新类项目扶持资金100万元(含)以上和重庆市科技创新类项目扶持资金50万元(含)以上的重点项目,分别按照国家、市级资助到位资金的100%和50%给予配套资金补助,单个项目配套资金分别不超过500万元和300万元。同一个项目同时获得国家、市级扶持或两江新区补助的,按就高原则给予配套,不重复享受。
第六条 【创新平台扶持】入驻两江工业开发区且在政府建设或运营的载体内,由行业龙头企业、知名运营机构或在两江新区战略新兴产业领域有运营能力的专业服务机构设立和运营的众创空间、孵化器等创新创业载体,经两江新区管委会认定,并按照载体内的企业入驻率、存活率、获投率、活跃度等指标考核合格后,所租赁载体的租金前3年按照“先缴纳后扶持”的形式予以全额扶持,并按照10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最高500万元的一次性装修补贴,连续3年每年给予150万元的运营补贴;考核优秀的载体连续3年每年给予200万元的运营补贴。
入驻两江工业开发区的新认定为国家级众创空间、孵化器等创新创业载体,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包含)以下的,给予300万元扶持;100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 500万元扶持。入驻新区其他区域的符合上述条件的创新创业载体,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包含)以下的,给予200万元扶持;100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 300万元扶持。
国家级众创空间、孵化器等创新创业载体内在孵企业对两江新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总额达到100万元以上,按贡献总额的20%给予营运机构培育扶持,每年扶持额度不超过300万元。留在新区继续发展的毕业企业,按其3年内对新区贡献总额的10%给予运营机构最高500万元的扶持。
第七条 【场地租金扶持】当年新引进的科技型企业(或研发机构),在经两江新区管委会认定的产业楼宇或产业园区租赁办公和生产用房且自用的,自注册年度起连续3年,按以下标准予以扶持:在两江工业开发区内的,按年度实际缴纳租金50%的标准予以扶持,原则上每家企业每年享受扶持面积不超过2000平方米(建筑面积),年扶持额度不超过100万元;在新区其他区域的,按20元/月/平方米的标准予以扶持,原则上每家企业每年享受扶持面积不超过2000平方米(建筑面积),实际缴纳租金低于扶持标准的,按实际缴纳额度予以扶持。
第八条 【股权投资扶持】对当年新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创办的高成长性科技企业,视项目情况,两江新区管委会主导的股权投资基金可给予占股比例不超过20%、年限不超过“5+2”的股权投资扶持。
第九条 【科技金融扶持】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制度,鼓励开展信用贷款、股权质押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科技履约保证保险、产业链融资等科技金融服务。对区内科技型中小企业利用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融资的,按不超过审定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坏账本金损失的40%给予金融机构补偿,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按人民银行同期公布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本项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年限不超过三年;对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提供担保或保险的,给予担保或保险公司不超过每笔贷款金额2%的担保费和保险费补助,单户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十条 【企业上市扶持】对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企业,给予200万元扶持;对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给予500万元扶持;企业成功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转板上市按累计不超过500万元给予差额扶持;企业在上市后迁入我区的,给予300万元扶持。
企业改制时追溯调整前3年利润并补缴相应支出的,就相应支出形成的新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给予全额扶持。
【附则】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管委会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
本办法从2017年8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实施。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本办法由两江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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